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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家的土地互换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对互换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那么承包地互换合同未办理变更登记,影响合同效力吗?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礼和被告王某勇均系正安县某镇某村村民,上世纪80年代末,原告的父亲王某福(已故)与被告的父亲王某权(已故)想就近种植,遂口头协商互换了承包地,三十多年来双方均未发生过纠纷。2021年,原告以承包地互换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被告换回互换的土地,被告不同意,经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无果,原告诉至正安县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

正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承包义务也相应互换。本案中,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父亲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口头约定将涉案承包地进行互换。协议达成后,双方各自耕种、管理互换后的土地,三十年来均未发生过矛盾,这表明互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并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效力,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农村承包土地互换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之间为方便耕作或 其他需要,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互换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发生变更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本案原、被告两家的土地互换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对互换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互换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着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应依法裁判确认其效力,维护农村承包地现有的良好秩序。

相关法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但该规定强调的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所以张某和聂某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不能以为经备案为由而否定互换土地协议的效力。

其次,互换土地的耕种人已成为实际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张某和聂某人签订的“各自负责,概不后悔”的换田协议来看,双方互换田地对各自田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进行调换是长期的,且当事人对所交换的土地实际耕种多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第三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合法自愿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和聂某订立互换土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自愿要求,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享受协议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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