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lawjnhtjf.com/ 时间:2021-11-25 15:11:51
在当前社会中,签订合同都是需要有多方当事人的,一般来说合同都是两方签订的,也有多方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居间合同是属于双方合同。那么居间合同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居间人的义务有以下两个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居间合同有三方签订吗
居间合同没有三方签订,是属于双方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居间合同是属于双方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案例:
瑞家服务部为中介方丙方,孔某为售房人甲方,周某某为购房人乙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周某某购买孔某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75000元,信息服务费为5600元,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即合同签订后,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定金的双倍作为违约金,信息服务费由违约方承担。因孔某怀孕不继续履行合同,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先前周某某支付信息服务费3750元,瑞家予以退还。
瑞家服务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孔某向瑞家服务部支付居间报酬3750元。
孔某辩称:1.居间合同是孔某与沈阳市沈北新区瑞家房产信息服务部人杰店签订的合同,瑞家服务部与沈阳市沈北新区瑞家房产信息服务部人杰店系两个独立的个体工商户,瑞家服务部没有诉讼主体资格。2.合同上公章系伪造。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孔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日给付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瑞家房产信息服务部居间服务费3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规定,居间合同不是三方签订的,而是属于双方的。居间合同是经纪人向客户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客户支付报酬的合同,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